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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90-2012

前言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19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1-1999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2001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2001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 478-2009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1-200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91-2010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201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2011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201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北京市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rebuilding、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基本控制项目 basic control item

指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3.5

选择控制项目 optional control item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而选择控制的污染物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项目分类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2 基本控制项目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执行。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择控制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种类在表3中选择,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2 排放限值

4.2.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 中的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

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 标准,排入IV、V 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 B标准。

4.2.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2 中的限值。其中排入北京市 II、III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排入 IV、V类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 B 标准。

4.2.3 自2015年12 月31日起,现有中心城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B 标准。

4.2.4 新(改、扩)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 3的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排放口应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 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3 污染物监测应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选用自动比例采样器时,取 24h混合样;人工采样时,每2h采样一次,取24h 混合样。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 HJ/T 91-2002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3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1 次。

5.6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参 考 文 献

[1]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2005年9月19 日.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2007年7 月 25 日.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

[6]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1986年.

[7]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2006年 9 月30 日.

[8]《水质分析大全》编写组. 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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